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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江振義許文章黃玉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必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必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必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 月、2年8月(共5罪)、2年10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復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5 月、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815號),因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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