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祥毅(原名吳清溪)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祥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祥毅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矚上訴字第1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送監執行,茲於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