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台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台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台芳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