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6號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李大偉律師
- 被告
- 蘇評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判決認被告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無非以共同被告鄭崇敏、林阿傳之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筆錄為據,然共同被告鄭崇敏、林阿傳亦曾對被告甲○○就相同之事實為有利之陳述,則聲請人聲請之光碟筆錄內容是否與其等詢問、訊問錄音或錄音之內容相符,顯有疑義;為此,爰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予當事人聽取觀看,如有不符之處,再聲請勘驗,故本件自有調查之必要。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立法理由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另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是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之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共同被告鄭崇敏於94年7月8日檢察官訊問光碟、共同被告林阿傳於94年8月23日調查官詢問光碟、林阿傳於94年10月24日檢察官之訊問光碟、林阿傳於94年8月1日檢察官訊問光碟、林阿傳於94年8月9日調查官詢問光碟及本院更審前之105年8月24日審理光碟,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被告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及偵訊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所欲聲請之光碟 │ ├──┼───────────────────────┤ │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 │ │院檢察署,下同)94年度偵字第11929號案件共同被 │ │ │告鄭崇敏於94年7月8日之檢察官訊問光碟 │ ├──┼───────────────────────┤ │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29號案件 │ │ │共同被告林阿傳於94年8月23日調查官詢問光碟、94 │ │ │年10月24日檢察官訊問光碟、94年8月1日檢察官訊問│ │ │光碟、94年8月9日調查官詢問光碟、94年8月9日調查│ │ │官詢問光碟 │ ├──┼───────────────────────┤ │ 3 │本院102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105年8月24日審理光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