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智源
- 選任辯護人
- 黃冠瑋律師
沈元楷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