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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 當事人
    何佳鴻吳麗琴何芷妡吳冰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即力榮輪胎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何佳鴻 吳麗琴 何芷妡 被 上訴人 吳冰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被 上訴人 蔡清良即力榮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 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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