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何佳鴻
- 上訴人
- 吳麗琴
- 上訴人
- 何芷妡
- 被上訴人
- 吳冰
- 被上訴人
-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科
- 被上訴人
- 蔡清良即力榮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