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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盈文郭豫珍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騰
送達代收人
林惠婷
被上訴人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陳禹西
被上訴人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取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陳禹西及王珮羽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詐欺取財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等人均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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