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 原告趙玲、高憲生、鄭富益、翁玉琪、楊勝閎、李金蓮、張麗莉、洪傳譜、黃欣慧、洪菁霞、呂憲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趙玲 高憲生 鄭富益 翁玉琪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00樓 楊勝閎 李金蓮 張麗莉 洪傳譜 黃欣慧 洪菁霞 呂憲超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涂林德媛女 蔡青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柏丞(民國108年8月12日歿)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姚柏丞 之 承受訴訟人 姚冠亘 姚一平 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柱 被 告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杜嘉珊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陳卿宇 曾昭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姚柏丞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經原告高憲生、李金蓮聲明承受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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