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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原告
張梅娟
原告
張博凱
原告
周振隆
原告
周嘉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東豐
被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被告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被告
田書旗

黃子窈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田書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8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黃子窈(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判處罪刑)、周瑞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判處罪刑,周瑞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40、5044號判決駁回周瑞慶罪刑部分之上訴而確定)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由上述被告所涉案件判決及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可知,周瑞慶為本案主謀,田書旗、黃子窈均為本案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田書旗、黃子窈、周瑞慶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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