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第 三 人 彭勝樑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被告彭玉熾等背信案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彭勝樑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玉熾、温菊妹背信案件,其2 人被訴因彭玉熾受祭祀公業彭兆瑞(下稱祭祀公業)委託處理祭祀公業所有之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出售事宜,而有向派下員告知買賣契約之義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與顯無資力之彭勝樑簽訂虛偽不實之買賣契約,而使派下員誤認該土地業以每坪新臺幣(下同)8萬2,500元價格出售予彭勝樑,彭玉熾嗣後再佯與彭勝樑解約,再將土地以每坪10萬2,000 元出售予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郡公司),復刻意隱瞞與久郡公司交易之情事,欲從中賺取差價。其後因派下員查詢不動產實價登錄始發現登錄出售價格為每坪10萬2,000元,彭玉熾2人自知已無法隱匿,遂將價金陸續匯回祭祀公業帳戶,並向派下員佯稱要求彭勝樑同意解約,並需支付仲介費2%作為補償,而於103年2月5 日支付124 萬元予彭勝樑。以上倘屬事實,彭勝樑與彭玉熾虛偽簽訂買賣契約,並因彭玉熾、温菊妹背信之違法行為而取得124 萬元,此部分所得得否依上揭刑法規定諭知沒收、追徵,即有待釐清。為兼顧彭勝樑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案件已於108年7月18日、同年9月10日分別進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另訂於108 年10月1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