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千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選任辯護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易字第808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