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威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36號、108年度偵字第13058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2月27日」,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