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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1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美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下午4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全興分公司(下稱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佯裝購物,徒手將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物品放入手推車,未經結帳付款,即將該手推車連同其內物品一起推出店外離去而竊取之。適為店員陳玟瑄察覺,追出店外攔阻,並通知該店副理林言修報警前往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包括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文書證據等),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反面),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任何異議;復無事證顯示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而被告亦不曾提及警察、檢察官或原審法官在警詢、偵訊或訊問時,有不法取供或其他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且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內容與其他證據勾稽亦相符合;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第1項及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等規定,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美淑對其於上揭時間,在上址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有徒手將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物品放入手推車,未經結帳付款,即將該手推車連同其內物品一起推出店外乙情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當時我將手推車推出店外,沒有打算立即離開,只是要找購物籃,再返回店內購買蔬果,並無竊盜行為云云。

(二)經查:

1、被告於上揭時間,在上址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有徒手將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物品放入手推車,未經結帳付款,即將該手推車連同其內物品一起推出店外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上開商店副理林言修於警詢時(見偵卷第12之1頁)、店員陳玟瑄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情節(見原審卷第117至122頁)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9至2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31頁)、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盤點機資料、標價單(偵卷第33至37頁)、扣押物品照片(偵卷第39至43頁)、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5至47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關於被告當時將手推車推出店外之經過情形,目擊證人陳玟瑄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被告行為有點詭異,東看西看,看我們員工有無注意她,她要將物品推出去時,看到我在看她,又將東西推回來,推到大門內的客人休息區,後來她回頭看我一下,就將手推車完全推出店外,我追上去詢問她有無發票,她當時沒有提出結帳之證明,一下說要拿袋子,一下說要推回去,一下說有發票,一下又說沒有發票等語(見原審卷第118至119頁)。另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略以:攝影畫面位置係在賣場店面出入口之內門與外門間之通道,該通道寬敞,有放置購物籃及手推車供顧客取用;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8分39秒許,一名身穿紅色外套、綁馬尾頭髮之女子(下稱甲女),推著載有2個裝滿物品之購物籃之手推車,從店內徒步推出,於進入內門與外門間之通道時,甲女有轉頭朝放置購物籃之位置方向看;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8分41秒許,甲女回頭往店內方向看,繼續將手推車往外門推出去;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8分44秒許,甲女將手推車推出店外,左轉沿人行道繼續將手推車推離店面;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8分46秒許,某店員從店內追出;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8分51秒許,甲女將手推車推出攝影範圍之外;於畫面顯示時間16時49分0秒許,上開店員將甲女追回,引領甲女將手推車推回店內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截圖可憑(見原審卷第76至77頁、83至86頁)。而被告當庭觀看上開錄影紀錄,則坦承甲女即係其本人無誤(見原審卷第78頁)。據此,堪認被告當時應無前往櫃檯結帳付款之意願,乃私下逕將上開手推車連同其內物品一起推出店外離去。參諸被告當時所拿取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價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989元,已據證人林言修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之1頁),並有上揭盤點機資料、標價單可稽。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都是用「悠遊卡」來結帳,當時身上並無帶現金,悠遊卡裡面應該有5千元,我的悠遊卡好像是銀行的,我只有台新銀行的卡云云(見原審卷第47頁、49頁);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口:當時我身上有帶1千元現金放在口袋,還有帶「信用卡」,打算刷卡付費云云(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前後供詞相歧,已見其虛。況被告雖有向台新銀行申辦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但查無任何悠遊卡自動加值紀錄,且其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信用卡亦無任何刷卡消費紀錄等情,有台新銀行107年9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3144號函文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87頁),可見被告顯非經常使用悠遊卡或信用卡交易付款之人,其當時身上又無足夠現金,難認有何支付能力,益徵被告自始確無付款購物之真意,其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昭然若揭。

3、被告所辯不足採之理由:依上揭原審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截圖所示,明顯可見現場出入口之內門與外門間之通道,空間寬敞,且有放置購物籃及手推車供顧客取用。而被告當時徒步推車經過該通道時,亦有轉頭朝放置購物籃之位置方向看。考量一般賣場在出入口附近放置購物籃、手推車,洵屬合情合理,甚為常見。且被告當時視線與擺放購物籃之位置間,無任何障礙物或視線死角,衡情被告對於該處有購物籃可供顧客取用乙情,絕無不知之理。詎被告不就近拿取購物籃後折回店內,竟視若無睹,逕將載有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手推車推出店外,隨即左轉沿人行道繼續將手推車推離店面,其當時係在實行竊盜犯行,至為灼然。所辯:我當時只是要找購物籃,再返回店內購買蔬果云云,洵與客觀事證不合,顯係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己便,以上述手法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兼衡其所竊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生危害,暨其素行狀況、家庭生活及經濟條件、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並說明被告竊得之財物,幸經店員及時追回並報警查獲後,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上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爰不諭知沒收追徵。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以前詞置辯,惟所辯咸不足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此外,被告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其猶執陳詞,提起本件上訴,經核為無理由,依法應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新臺幣)│
├──┼─────────────┼───┼───────┤
│1   │茶裏王(台式綠茶)        │3瓶   │54元          │
├──┼─────────────┼───┼───────┤
│2   │茶裏王(日式無糖)        │3瓶   │54元          │
├──┼─────────────┼───┼───────┤
│3   │健酪乳酸飲料              │3瓶   │60元          │
├──┼─────────────┼───┼───────┤
│4   │桂格大燕麥片即沖食配方    │1罐   │299元         │
├──┼─────────────┼───┼───────┤
│5   │奧利奧原味夾心餅乾- 香草口│1盒   │63元          │
│    │味夾心                    │      │              │
├──┼─────────────┼───┼───────┤
│6   │大武山牧場履歷蛋(白殼)  │1盒   │84元          │
├──┼─────────────┼───┼───────┤
│7   │三好米特級台禾更米        │1包   │149元         │
├──┼─────────────┼───┼───────┤
│8   │臺灣紅豆                  │2包   │198元         │
├──┼─────────────┼───┼───────┤
│9   │耆盛大薏仁                │2包   │198元         │
├──┼─────────────┼───┼───────┤
│10  │日正薏仁                  │2包   │126元         │
├──┼─────────────┼───┼───────┤
│11  │全新穀堡-大薏仁           │2包   │250元         │
├──┼─────────────┼───┼───────┤
│12  │臺灣菸酒麻油雞麵          │3碗   │126元         │
├──┼─────────────┼───┼───────┤
│13  │萬家鄉純佳釀糯米醋        │1瓶   │78元          │
├──┼─────────────┼───┼───────┤
│14  │盛香珍特濃威化- 榛果巧克力│4盒   │144元         │
│    │口味                      │      │              │
├──┼─────────────┼───┼───────┤
│15  │Julie's 黑巧克力香草味夾心│3盒   │126元         │
│    │餅                        │      │              │
├──┼─────────────┼───┼───────┤
│16  │明治代可可脂黑巧克力      │4盒   │156元         │
├──┼─────────────┼───┼───────┤
│17  │皇冠CROWN夾心餅-牛奶      │4盒   │272元         │
├──┼─────────────┼───┼───────┤
│18  │德芙榛果葡萄巧克力        │5條   │195元         │
├──┼─────────────┼───┼───────┤
│19  │喜年來原味蛋捲經濟包      │1盒   │66元          │
├──┼─────────────┼───┼───────┤
│20  │奧利奧巧克力口味夾心餅乾  │1盒   │63元          │
├──┼─────────────┼───┼───────┤
│21  │九層塔                    │1包   │1,228元       │
├──┼─────────────┼───┤              │
│22  │青花菜                    │1顆   │              │
├──┼─────────────┼───┤              │
│23  │大比目魚厚切              │2盒   │              │
├──┼─────────────┼───┤              │
│24  │豬里肌火鍋/薄切肉片       │1盒   │              │
├──┼─────────────┼───┤              │
│25  │雪白菇(好菇道)          │1包   │              │
├──┼─────────────┼───┤              │
│26  │青江菜                    │1包   │              │
├──┼─────────────┼───┤              │
│27  │雞里肌肉-冷藏肉           │1盒   │              │
├──┼─────────────┼───┤              │
│28  │炸芋頭                    │1包   │              │
├──┼─────────────┼───┤              │
│29  │冷藏鮭魚輪切              │2塊   │              │
├──┼─────────────┼───┼───────┤
│    │總計                      │      │3,989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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