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在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