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伯烜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89 號、107 年度易字第1226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 年度蒞追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温伯烜係温騰雲(已歿)之子,另與周鎮威、李柏陽均係朋友,並明知信用卡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亦明知未徵得温騰雲、周鎮威、李柏陽之同意或授權,及自己無繼續清償信用卡帳款之能力與意願,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㈠温伯烜利用與温騰雲同住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榮華街80號之機會,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至同年10月31日間,自行將温騰雲置於上址住處內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房地權狀等財力證明文件予以影印後,未得温騰雲之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 、10、16、20、25、28所示申辦時間,冒用温騰雲之名義在前述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原澳盛銀行,下稱星展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台灣美國運通銀行(下稱美國運通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發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温騰雲之個人資料,並在前述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等欄位上偽造「温騰雲」之簽名共10枚,用以表示温騰雲本人向前述各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温騰雲之身分證、健保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等影本文件,以郵寄方式向前述各該發卡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前揭各發卡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温騰雲親自申請各該信用卡而據以分別核發信用卡,並分別將前揭各申辦銀行之信用卡郵寄至温伯烜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斯時任職之桃園縣○○市○○路000 號7 樓A 室之國泰世華銀行辦公室,温伯烜因而詐得各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温騰雲及前述各申辦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温伯烜取得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 、10、16、20、25、28所示發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另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温騰雲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31、36所示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之信用卡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附表一編號25所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簽温騰雲之署名1 枚,以示温騰雲與上開發卡銀行成立消費付款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偽造該私文書,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刷卡日期,在附表一交易商店名稱欄所示商店,佯為持卡之温騰雲本人刷卡消費如附表一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在有需要簽名之附表一編號17、23、26、27、38所示簽帳單或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上偽簽「温騰雲」署押各1 枚(共5 枚),確認其消費金額,而偽造足以表示持卡人對其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各該簽帳單之私文書,再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還各該交易商店人員;或以網際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各該交易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前述温騰雲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上開信用卡向各該交易商店消費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各該交易商店,表示以前開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各該交易商店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由各該交易商店交付如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金額之財物予温伯烜,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44 萬9,405 元,足以生損害於温騰雲、上述各交易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與信用性。 ㈢於103 年10月間,利用斯時在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任職之身分,向周鎮威佯稱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增加業績,而取得周鎮威身分證、財力證明相關文件之機會,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10所示之申辦時間,冒用周鎮威之名義在附表二編號1 、10所示之台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周鎮威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等欄位上偽造「周鎮威」之簽名共6 枚,用以表示周鎮威本人向前述各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周鎮威之身分證、財力證明等影本文件,以郵寄方式交付前述各發卡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各該發卡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周鎮威親自申請而據以核發各該信用卡,並將各該信用卡郵寄至温伯烜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桃園縣○○市○○○○街000 巷0 號3 樓之當時居處,温伯烜因而分別詐得各該信用卡,均足生損害於周鎮威及附表二編號1 、10所示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㈣温伯烜於取得附表二編號1 、10所示發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遂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 至9 、11至15所示之刷卡日期,在附表二交易商店名稱欄所示商店,以網際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各該交易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周鎮威前述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上開信用卡向各該交易商店消費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各該交易商店,表示以前開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各該交易商店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由各該交易商店交付如附表二前述編號所示金額之財物予温伯烜,價值共14萬286 元,足以生損害於周鎮威、上述各交易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與信用性。 ㈤温伯烜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3 年初、同年6 、7 月間、同年11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 號桃園火車站旁,先後向李伯陽謊稱欲投資按摩店、賭博事業及欠缺相關資金為由,向李柏陽借款或邀約投資,致李柏陽信以為真,而先後交付現金合計約92萬元予温伯烜,嗣經李柏陽多次催討,温伯烜均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㈥温伯烜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協助辦理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第一銀行信用卡額度提高為由,於不詳時地,向李伯陽取得其身分證、健保卡及財力證明文件後,旋於103 年7 月9 日,冒用李柏陽之名義在台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李柏陽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欄等欄位上偽造「李柏陽」之簽名共3 枚,用以表示李柏陽本人向台中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後,以郵寄方式交付台中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台中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李柏陽親自申請而據以核發信用卡(附表三編號49),並將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1 張郵寄至温伯烜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上址宏昌十二街居處,温伯烜因而詐得該信用卡1 張,足生損害於李柏陽及台中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㈦温伯烜為取得信用卡供己消費使用,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原始信用卡係在李柏陽本人持有中,並未遺失,李柏陽亦未授權或同意其辦理掛失補發,仍於103 年6 月15日,撥打電話向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係李柏陽本人,欲辦理信用卡掛失補發手續云云,致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係李柏陽本人辦理信用卡掛失補發手續,而將補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1 張,郵寄至温伯烜所指定之不詳地點,由温伯烜領取,而以此方式,詐得前述中國信託銀行補發信用卡1 張得手。 ㈧温伯烜各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3 年6 、7 月間,以協助李柏陽辦理信用卡額度提高為由,取得李柏陽所申辦之如附表三編號1 、27、39、71、79、83所示發卡銀行信用卡,連同前述偽冒申辦、補發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49、60所示之台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三刷卡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交易商店名稱欄所示商店,佯為持卡之李柏陽本人刷卡消費如附表三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或以網際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各該交易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前述李柏陽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上開信用卡向各該交易商店消費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各該交易商店,表示以前開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各該交易商店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由各該交易商店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財物予温伯烜,價值共105 萬3,692 元,足以生損害於李柏陽、上述各交易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與信用性。 ㈨温伯烜因前述取得李柏陽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後,明知未經李柏陽之授權或同意辦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復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地點,分持前開取得之李柏陽身分證、健保卡,冒用李柏陽之名義向不知情之店員佯稱其為李柏陽本人,表示李柏陽欲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共2 門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門號均如附表四所示),並於各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新申辦方案中,分別選擇搭配取得HTC 廠牌Desire 816、Butterfly 2 型號之行動電話共2 支,而分別接續在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申請書之申請者、委託人及立書人等欄位接續偽造「李柏陽」之署名共9 枚,致各該門市員工及遠傳電信公司承辦業務之人均陷於錯誤,誤信温伯烜為李柏陽本人申請上開2 門行動電話門號,並分別交付前揭行動電話(含SIM 卡)共2 支與温伯烜,温伯烜再將該2 支行動電話以合計1 萬元之代價變賣與不詳之人,均足生損害於李柏陽、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温騰雲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暨周鎮威、李柏陽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被告温伯烜經本院合法傳喚,雖未於審理期日到庭表示意見,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9頁),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溫伯烜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㈡第100 頁、第117 頁背面、本院卷第7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溫騰雲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字第7781號卷第2 頁至第4 頁、第5 頁至第7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證人即告訴人周鎮威於偵查中(見他字第6124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證人李柏陽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見他字第1594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51頁至第54頁、原審訴字卷㈠第70頁至第76頁、卷㈡第17頁至第27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下列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㈠附表一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 、10、16、20、25、28所示發卡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30日104 澳盛授信防字第104003號函(含103 年9 月23日起至104 年1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暨檢附①以温騰雲名義於103 年9 月15日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暨申辦所附之財力證明資料、②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禮券訂購單、③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品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澳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④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執欄(王品餐券;澳盛)、⑤AUTOBUY 購物中心消費明細;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9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41002010號函暨檢附以温騰雲名義於103 年間申辦信用卡之信用卡申請書、104 年3 月9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41003374號函暨檢附①「Auto buy」購物中心簽單回覆明細表、②「欣亞購物網」之消費簽單、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及網路購物店組裝備料單、③「欣亞購物網」之消費簽單、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及網路購物店組裝備料單、④信用卡消費簽單;台中銀行104 年2 月11日中業信字第1040002521號函暨檢附①以温騰雲名義於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暨申辦所附之財力證明資料、②台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103 年10月及11月、104 年1 月份之消費資料;美國運通公司104 年2 月16日104 美通字第150032號函暨檢附①以温騰雲名義於103 年10月6 日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暨申辦所附之財力證明資料、②王品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美國運通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③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執欄(王品餐券;美國運通)、④燦坤信用卡簽單;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4 年3 月13日一總卡易字第09417 號函暨檢附①以温騰雲名義申辦之信用卡消費明細、②以温騰雲名義於103 年9 月16日申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財力證明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安全控管科簡便行文表暨檢附①以温騰雲名義於103 年10月28日信用卡申請書、②網路消費交易明細;大眾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遭偽冒消費明細;永豐銀行消費金融處104 年2 月24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4 )字第00152 號函暨檢附温騰雲所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於103 年11月18、28日等3 筆刷卡紀錄及①四方通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資料、②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③王品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④王品公司信用卡簽單、⑤AutoBuy 購物中心簽單回覆明細表及訂購明細、⑥永豐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⑦温騰雲身分證正面、⑧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正面;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6 月15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41008968號函暨檢附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自103 年10月起至104 年1 月30日消費明細紀錄資料、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6日107 澳盛(台執)字第0732號函、第一銀行總行107 年3 月30日一總卡易字第23555 號書函、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第一銀行總行107 年3 月30日一總卡易字第23554 號書函暨檢附信用卡消費及繳款明細、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31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05834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元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0日元銀字第1070003368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台中銀行總行107 年4 月10日中業執字第1070009711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美國運通公司107 年4 月12日107 美通字第180080號函暨檢附信用白金卡申請表、信用卡交易明細、永豐銀行消費金融處107 年4 月19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字第1070000186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星展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7 年5 月8 日(107 )星展消金作服字第107 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11日陳報狀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台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1日中業執字第1070027011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交易明細各1 份。 ㈡附表二部分: 周鎮威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11月6 日中內壢字第1040000077號函暨檢附周鎮威之身分證正反面、財力證明等資料、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9 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49917491號函暨檢附①周鎮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②信用卡申請書、③財力證明等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9 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 日陽信總信卡字第1079907377號函暨檢附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台中銀行總行107 年4 月10日中業執字第1070009710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各1 份。 ㈢附表三部分: 李柏陽所申辦花旗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台中銀行信用卡103 年8 月6 日至同年9 月5 日、103 年7 月18日至同年7 月19日歷史消費明細表、以李柏陽名義申辦之台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所附李柏陽身分證正反面、財力證明資料、第一銀行總行104 年10月23日一總卡催字第41773 號書函暨檢附①李柏陽99年12月15日第一銀行白金商旅卡申請書、②李柏陽所有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消費明細、台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6日中業信字第1040019650號函暨檢附①信用卡申請書、②信用卡消費明細、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債管部104 年11月18日個債字第1040001848號函暨檢附103 年6 月22日起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4 年11月13日國世卡部字第1040000548號函暨檢附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之歷史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6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自103 年6 月15日起之消費明細、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債管部107 年3 月30日個債字第1070000608號函暨信用卡繳款單等資料、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7 年4 月9 日國世卡部字第1070000243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繳款明細表、台中銀行總行107 年4 月10日中業執字第1070009695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3 日(107 )政查字第0000069008號函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11日陳報狀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第一銀行總行107 年8 月10日一總卡催字第68233 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未償還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7 年8 月13日國世卡部字第1070000605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6日(107 )政查字第0000070364號函暨檢附消費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 ㈣附表四部分: 遠傳電信公司104 年11月12日傳真單及以李柏陽名義103 年10月26日開通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暨檢附①以李柏陽名義申辦之遠傳公司門號一覽表、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4G)及申辦所附李柏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單、④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4G)及申辦所附李柏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⑤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單、該公司107 年4 月30日遠傳(發)字第10710306637 號函暨檢附繳費紀錄各1 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查被告於附表三編號71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⒉另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於103 年初之詐欺取財行為,本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 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 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被告係以詐騙告訴人李柏陽之款項為目的而接續為之,至同年11月間為止,被告數次向告訴人李柏陽收取款項,應解釋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故被告自103 年6 月20日修法生效施行後仍持續收款,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罪名: ⒈按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時,在簽帳單上簽立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外,亦為確認該筆消費金額之憑證,而屬於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應屬刑法所定之私文書。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商品服務,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驗證碼等資訊以製作網路購物單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該遊戲商品服務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卡人本人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⒉核被告所為: 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附表一編號1 、10、16、20、25、28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6 、7 、1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附表一編號17、23、26、27、3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附表一編號2 至5 、8 、9 、12至15、18、19、21、22、24、29、30、32至35、37、3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⑷被告在附表一編號25所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温騰雲」之署名,及就如附表一編號1 、10、16、17、20、23、25、26至28、38所示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之偽造私文書犯行,應為其第一次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⑴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罪。 ⑵被告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均應為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2 至9 、11至1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其偽造如附表二前述編號所示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⑴附表三編號2 至6 、9 至26、28至35、37、38、49至52、54至59、67、68、77、83、85、86、88、90、92至9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71 部 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附表三編號1 、7 、8 、27、36、39至48、53、60、62至66、69、70、72至76、78至82、84、87、89、9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附表三編號61部分,係犯第339 條之1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⑷被告就如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⑸公訴意旨雖未記載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惟被告就此等部分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於原審及本院均為認罪之答辯,而公訴意旨所載罪名之法定刑,又較本院所認定罪名之法定刑為重,是本院變更上開法條對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任何妨礙,自得變更法條。 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⑴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各2 罪)。 ⑵被告各次偽造「李柏陽」之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罪數關係及犯罪事實之擴張: ⒈接續犯部分: ①犯罪事實一、㈣之附表二編號6 、7 ;㈧之附表三編號5 、6 、21至23、32、33、50、51、64、65、67、68、74、75、95、96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犯行,係各出於同一盜刷告訴人周鎮威、李柏陽名義信用卡之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近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各屬接續犯。 ②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係出於同一詐取告訴人李柏陽款項之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近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③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被告申辦此部分行動電話門號2 門,於短時間內接續在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文件或申請書上偽造「李柏陽」之簽名,所為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詐欺取財之犯意下接續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反覆實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分別為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 ⒉想像競合犯部分: 被告犯罪事實一、㈠至㈣、㈥、㈧、㈨部分之中,有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或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罪,應皆論以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⒊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6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71罪)、詐欺取財罪(56罪)、修正前詐欺取財罪(1 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1 罪),共計14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⒋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①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在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温騰雲」署押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予以起訴,惟此部分與業已起訴之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時、地各該盜刷信用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一罪關係(被告係將該信用卡及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同時持交特約商店),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②按被告所犯之法條,起訴書中雖應記載,但法條之記載,究非起訴之絕對必要條件,若被告觸犯兩罪名,起訴書中已載明其犯罪事實而僅記載一個罪名之法條,其他一罪雖未記載法條,亦應認為業經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係以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為構成要件,是若行為人於偽造不實之申請書外,並有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以便完成申辦手續,自應構成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罪;又國民身分證影本於吾人日常實際生活上,尤於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時可替代原本之使用,應認與原本具有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自有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查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㈢、㈨部分,即本案被告冒用告訴人周鎮威、李柏陽身分,黏貼其等所交付之身分證影本申辦台中、陽信銀行信用卡、行動電話門號之犯行,業已敘明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當認起訴書就被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犯行各該部分有一併起訴之意,僅屬漏列法條,上開事實與起訴前述部分各別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另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亦同時盜刷告訴人李柏陽所申辦之附表三編號71、73、79所示花旗銀行、第一銀行信用卡部分,惟此部分事實為被告供承不諱,並有前述銀行函復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1 份可據,此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㈧部分,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均加以審究。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温伯烜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為年約29歲之成年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牟取財物,反冒用告訴人3 人名義申辦、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詐取告訴人李柏陽之財物、冒用告訴人李柏陽名義填寫文件並申領行動電話(含門號),分別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危害行動電話通訊之正常秩序及告訴人3 人、發卡銀行暨特約商店、電信公司之權益,所為自屬非是,惟念其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已取得告訴人温騰雲之諒解,並與告訴人周鎮威、李柏陽達成和解,暨其自述:我是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銷售清潔用品業務,經濟狀況小康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其職業、身分及經濟狀況,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另斟酌被告行為次數及情節,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復說明: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㈠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如附表二至四之犯罪所得,被告已同意清償其以告訴人周鎮威名義使用信用卡所負債務,並以195 萬元與告訴人李柏陽達成調解(含告訴人李柏陽代為支付之相關信用卡費等),此有調解筆錄附卷可查,是認被告就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已得經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是被告如能確實履行和解金額,尚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若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等亦得持該和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本件若再就被告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㈡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四及犯罪事實一、㈥所示文件上偽造之「温騰雲」署名共16枚、「周鎮威」署名共6 枚、「李柏陽」署名共12枚,均係被告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等申請書、授權書等相關文件,雖均為供被告犯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然前開文書已交給前述各該銀行、特約商店、遠傳電信收執而歸該等公司收執,已俱非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㈢另被告冒名申辦而取得之前述各該銀行信用卡、冒名申辦之附表四所示門號SIM 卡各1 張,因各該信用卡、SIM 卡客觀上價值甚微,遺失後均得掛失重新申辦,顯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俱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至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判決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其各罪量定之刑罰,為有期徒刑2 月至4 月間不等,並未逾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亦合於內、外部界限,已屬從輕量刑及從輕定刑,尚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自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是被告上訴仍請求輕判云云,難認有據,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瑋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追加起訴,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詐欺取財罪、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94.02.02)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温騰雲) ┌──┬──────────┬───────┬────┬─────┬──────┬──────┬──────────┐ │編號│申辦時間/ │刷卡日期/ │交易方式│刷卡金額 │偽造之私文書│備註 │ 原判決主文 │ │ │發卡銀行/ │交易商店名稱 │ │(新臺幣)│及署押 │ │ │ │ │信用卡卡號 │ │ │ │ │ │ │ ├──┼──────────┼───────┼────┼─────┼──────┼──────┼──────────┤ │ 1 │103年9月16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第一銀行/ │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①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1 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2 │同上 │103年9月24日 │網路 │51,66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⑭⑯㉑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㉚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同上 │103年9月26日 │網路 │49,628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⑲㉔㉘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同上 │103年9月27日 │網路 │80,749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⑳㉕㉙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同上 │103年10月5日 │網路 │15,62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⑮⑱㉓㉗│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同上 │103年10月24日 │實體 │81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威尼斯影城 │ │ │ │編號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威巴斯影城」│ │ │ │ │元折算壹日。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7 │同上 │103年10月27日 │實體 │12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編號⑨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 │同上 │103年11月6日 │網路 │53,537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㉒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欣亞購物網」│ │ │ │ │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9 │同上 │103年12月17日 │網路 │60,12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⑰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股份有限公司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103年9月16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台中銀行/ │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②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3 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共叁枚,均沒收。 │ ├──┼──────────┼───────┼────┼─────┼──────┼──────┼──────────┤ │ 11 │同上 │103年9月25日 │實體 │149,35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王品餐飲股份有│ │ │ │編號⑥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2 │同上 │103年9月27日 │網路 │30,286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⑩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同上 │103年10月5日 │網路 │20,096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⑪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同上 │103年10月22日 │網路 │17,676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⑫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同上 │103年12月10日 │網路 │9,59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⑬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103年9月15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星展銀行(原澳盛銀行│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③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署押1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17 │同上 │103年9月26日 │實體 │201,920 │信用卡持卡人│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 │王品餐飲股份有│ │ │授權書 │編號④ │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限公司 │ │ │偽造「温騰雲│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署押1枚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18 │同上 │103年10月7日 │網路 │45,452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⑤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同上 │103年12月9日 │網路 │37,87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⑥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起訴書誤載為│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AUTOBUY 購物│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心」,逕予更│ │ │ │ │ │ │ │ │正) │ │ │ │ │ │ ├──┼──────────┼───────┼────┼─────┼──────┼──────┼──────────┤ │ 20 │103年10月2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渣打銀行/ │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④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2 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共貳枚,均沒收。 │ ├──┼──────────┼───────┼────┼─────┼──────┼──────┼──────────┤ │ 21 │同上 │103年10月7日 │網路 │99,761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⑧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同上 │103年11月4日 │網路 │15,931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⑨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同上 │103年11月8日 │實體 │160 │信用卡簽單 │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 │車容坊加油站-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⑤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桃鶯站 │ │ │」署押1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24 │同上 │103年12月17日 │網路 │20,66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⑦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103年10月6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美國運通銀行/ │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⑤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1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26 │同上 │103年10月21日 │實體 │94,760 │⑴信用卡背面│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 │王品餐飲股份有│ │ │ 持卡人簽名│編號⑦ │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限公司 │ │ │ 欄偽簽「温│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騰雲」署名│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 枚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⑵信用卡持卡│ │共貳枚,均沒收。 │ │ │ │ │ │ │ 人授權書偽│ │ │ │ │ │ │ │ │ 造「温騰雲│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27 │同上 │103年12月10日 │實體 │22,500 │信用卡簽單 │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 │燦坤3C桃園店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⑧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署押1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28 │103年10月28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一│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中國信託銀行/ │ │ │ │偽造「温騰雲│編號⑥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2 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共貳枚,均沒收。 │ ├──┼──────────┼───────┼────┼─────┼──────┼──────┼──────────┤ │ 29 │同上 │103年11月6日 │網路 │49,984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㉛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起訴書誤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為第一銀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逕予更正) │ │ ├──┼──────────┼───────┼────┼─────┼──────┼──────┼──────────┤ │ 30 │同上 │103年12月26日 │網路 │3,809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㉜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起訴書誤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為第一銀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逕予更正) │ │ ├──┼──────────┼───────┼────┼─────┼──────┼──────┼──────────┤ │ 31 │元大銀行(原大眾銀行│ │ │ │ │⑴盜刷 │ │ │ │)/ │ │ │ │ │⑵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二編號② │ │ ├──┼──────────┼───────┼────┼─────┼──────┼──────┼──────────┤ │ 32 │同上 │103年10月10日 │網路 │105,95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③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同上 │103年10月12日 │網路 │10,846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④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同上 │103年11月26日 │網路 │6,80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EQUAL TECHNOLO│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②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GY CO., TAIPEI│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同上 │103年12月23日 │網路 │6,95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EQUAL TECHNOLO│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③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GY CO., TAIPEI│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永豐銀行/ │ │ │ │ │⑴盜刷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⑵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二編號①│ │ ├──┼──────────┼───────┼────┼─────┼──────┼──────┼──────────┤ │ 37 │同上 │103年11月18日 │網路 │16,86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①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股份有限公司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同上 │103年11月18日 │實體 │154,500 │信用卡持卡人│起訴書附表三│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 │王品餐飲股份有│ │ │授權書 │編號① │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限公司 │ │ │偽造「温騰雲│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署押1枚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温騰雲」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39 │同上 │103年11月28日 │網路 │15,44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四│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②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損失總額:144 萬9,405元 │ └─────────────────────────────────────────────────────────┘ 附表二:(周鎮威) ┌──┬──────────┬───────┬────┬─────┬──────┬──────┬──────────┐ │編號│申辦時間/ │刷卡日期/ │交易方式│刷卡金額 │偽造之私文書│備註 │ 原判決主文 │ │ │發卡銀行/ │交易商店名稱 │ │(新臺幣)│及署押 │ │ │ │ │信用卡卡號 │ │ │ │ │ │ │ ├──┼──────────┼───────┼────┼─────┼──────┼──────┼──────────┤ │ 1 │103年10月22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五│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台中銀行/ │ │ │ │偽造「周鎮威│編號①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4 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周鎮威」署押│ │ │ │ │ │ │ │ │共肆枚,均沒收。 │ ├──┼──────────┼───────┼────┼─────┼──────┼──────┼──────────┤ │ 2 │同上 │103年10月30日 │網路 │49,505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①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同上 │103年12月9日 │網路 │11,840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②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同上 │104年2 月12日 │網路 │4,430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③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同上 │104年5 月13日 │網路 │3,390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④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同上 │104年5月14日 │網路 │100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Uber BV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⑤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同上 │104年5月14日 │網路 │56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 │ │ │ │Uber BV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⑥ │ │ │ │ │ │ │ │等識別資料 │ │ │ ├──┼──────────┼───────┼────┼─────┼──────┼──────┼──────────┤ │ 8 │同上 │104年8 月12日 │網路 │1,797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股份有│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⑦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限公司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同上 │104年8月31日 │網路 │1,693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EZTABLE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⑧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103年11月1日/ │ │ │ │信用卡申請書│起訴書附表五│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陽信銀行/ │ │ │ │偽造「周鎮威│編號②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0000-0000-0000-0000 │ │ │ │」署押2枚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周鎮威」署押│ │ │ │ │ │ │ │ │共貳枚,均沒收。 │ ├──┼──────────┼───────┼────┼─────┼──────┼──────┼──────────┤ │ 11 │同上 │103年11月12日 │網路 │49,120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⑨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同上 │104年2 月12日 │網路 │10,366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⑩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同上 │104年5月13日 │網路 │4,499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⑪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同上 │104年8 月12日 │網路 │1,797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⑫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同上 │104年8 月31日 │網路 │1,693 │輸入信用卡卡│追加起訴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EZTABLE │ │ │號、有效期限│附表編號⑬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損失總額:14萬286元 │ └─────────────────────────────────────────────────────────┘ 附表三:(李柏陽) ┌──┬──────────┬───────┬────┬─────┬──────┬──────┬──────────┐ │編號│發卡銀行/ │刷卡日期 │交易方式│刷卡金額 │偽造之私文書│備註 │ 原判決主文 │ │ │信用卡卡號 │ │ │(新臺幣)│及署押 │ │ │ ├──┼──────────┼───────┼────┼─────┼──────┼──────┼──────────┤ │ 1 │台北富邦銀行/ │103年7月9日 │網路 │30,46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AutoBuy 購物中│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⑪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心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同上 │103年7月11日 │實體 │18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⑫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 │同上 │103年7月15日 │實體 │17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⑬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 │同上 │103年7月16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⑭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 │同上 │103年7月17日 │實體 │5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⑮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 6 │同上 │103年7月17日 │實體 │15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⑮ │ │ │ │ │桃園店 │ │ │ │ │ │ ├──┼──────────┼───────┼────┼─────┼──────┼──────┼──────────┤ │ 7 │同上 │103年8 月26日 │網路 │46,74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⑯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同上 │103年10月7日 │網路 │6,943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⑰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同上 │103年11月12日 │實體 │1,52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好樂迪中美店 │ │ │ │編號⑱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 │同上 │103年11月13日 │實體 │12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⑲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1 │同上 │103年11月18日 │實體 │108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翔大站 │ │ │ │編號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2 │同上 │103年11月24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翔大站 │ │ │ │編號㉑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3 │同上 │103年12月1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介壽路站│ │ │ │編號㉒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桃園中山路店│ │ │ │ │元折算壹日。 │ │ │ │」,逕予更正)│ │ │ │ │ │ ├──┼──────────┼───────┼────┼─────┼──────┼──────┼──────────┤ │ 14 │同上 │103年12月5日 │實體 │11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桃園中山│ │ │ │編號㉓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元折算壹日。 │ │ │ │「中油-桃中油-│ │ │ │ │ │ │ │ │介壽站」,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15 │同上 │103年12月12日 │實體 │11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介壽路站│ │ │ │編號㉔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6 │同上 │103年12月14日 │實體 │896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新光三越百貨桃│ │ │ │編號㉕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園站前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7 │同上 │103年12月14日 │實體 │133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㉖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8 │同上 │103年12月18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介壽路站│ │ │ │編號㉗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9 │同上 │103年12月19日 │實體 │22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㉘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0 │同上 │103年12月21日 │實體 │92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介壽路站│ │ │ │編號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1 │同上 │103年12月24日 │實體 │564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㉚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 22 │同上 │103年12月24日 │實體 │26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㉚ │ │ │ │ │桃園店 │ │ │ │ │ │ ├──┼──────────┼───────┼────┼─────┼──────┼──────┤ │ │ 23 │同上 │103年12月24日 │實體 │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㉚ │ │ │ │ │桃園店 │ │ │ │ │ │ ├──┼──────────┼───────┼────┼─────┼──────┼──────┼──────────┤ │ 24 │同上 │103年12月26日 │實體 │214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㉛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5 │同上 │104年1月13日 │實體 │369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三井電腦連鎖超│ │ │ │編號㉜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市-板橋分公司│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6 │同上 │104年1月14日 │實體 │1,98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遠東百貨股份有│ │ │ │編號㉝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限公司板橋分公│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司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7 │國泰世華銀行/ │103年6月23日 │網路 │93,53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富邦momo │ │ │號、有效期限│編號㉞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同上 │103年7月1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北基加油站股份│ │ │ │編號㉟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有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9 │同上 │103年7月2日 │實體 │649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燦坤3C桃鶯店 │ │ │ │編號㊱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0 │同上 │103年7月3日 │實體 │5,0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三井電腦連鎖超│ │ │ │編號㊲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市-桃園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1 │同上 │103年7月5日 │實體 │130 │無簽單 │公訴檢察官當│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庭補充更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本院訴卷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第69頁及反面│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32 │同上 │103年7月13日 │實體 │10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 33 │同上 │103年7月13日 │實體 │159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㊴ │ │ │ │ │桃園店 │ │ │ │ │ │ ├──┼──────────┼───────┼────┼─────┼──────┼──────┼──────────┤ │ 34 │同上 │103年7月25日 │實體 │127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桃園中山│ │ │ │編號㊵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5 │同上 │103年7月25日 │實體 │11,78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進興輪業有限公│ │ │ │編號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6 │同上 │103年7月30日 │網路 │2,70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博客來數位科技│ │ │號、有效期限│編號㊷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同上 │103年7月31日 │實體 │329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編號㊸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8 │同上 │103年7月31日 │實體 │10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㊹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9 │國泰世華/ │103年8月29日 │網路 │25,86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補發)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同上 │103年9月20日 │網路 │3,41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同上 │103年9月20日 │網路 │3,42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同上 │103年9月20日 │網路 │3,42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同上 │103年9月20日 │網路 │3,42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同上 │103年11月4日 │網路 │7,86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同上 │103年11月4日 │網路 │7,86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同上 │103年11月4日 │網路 │7,86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同上 │103年11月22日 │網路 │34,745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同上 │103年11月22日 │網路 │25,1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四方通行旅行社│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台中銀行/ │103年7月18日 │實體 │5,0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00-0000 │三井電腦連鎖超│ │ │ │編號①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3 年7 月9 日冒名│市-桃園復興營│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申辦) │業所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0 │同上 │103年7月18日 │實體 │42,642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麥可威爾貿易有│ │ │ │編號②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元折算壹日。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7 月23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 51 │同上 │103年7月18日 │實體 │40,994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同上 │ │ │ │編號② │ │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7 月23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2 │同上 │103年7月19日 │實體 │11,0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亞曼達電腦 │ │ │ │編號③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元折算壹日。 │ │ │ │7 月29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3 │同上 │103年8月28日 │網路 │9,23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④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起訴書誤載刷│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月2 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4 │同上 │103年10月12日 │實體 │17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編號⑤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元折算壹日。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10月15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5 │同上 │103年10月17日 │實體 │88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青森精品商旅股│ │ │ │編號⑦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份有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元折算壹日。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10月22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6 │同上 │103年10月17日 │實體 │1,445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高鐵臺南站 │ │ │ │編號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月22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7 │同上 │103年10月17日 │實體 │23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爭鮮迴轉壽司-│ │ │ │編號⑧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臺南(高)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元折算壹日。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10月22日,特約│ │ │ │ │ │ │ │ │商店名誤載為「│ │ │ │ │ │ │ │ │爭先迴轉壽司」│ │ │ │ │ │ │ │ │,均逕予更正)│ │ │ │ │ │ ├──┼──────────┼───────┼────┼─────┼──────┼──────┼──────────┤ │ 58 │同上 │103年10月21日 │實體 │106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桃園中山│ │ │ │編號⑨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元折算壹日。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10月21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59 │同上 │103年11月2日 │實體 │1,296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小蒙牛-林口店│ │ │ │編號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元折算壹日。 │ │ │ │11月5 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60 │中國信託/ │103年6月19日 │網路 │82,28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AutoBuy 購物 │ │(起訴書誤│號、有效期限│編號㊺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載為「822,│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800 」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逕予更正)│ │ │ │ ├──┼──────────┼───────┼────┼─────┼──────┼──────┼──────────┤ │ 61 │同上 │103年6月20日 │感應 │50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非法由收費設│ │ │ │悠遊卡加值-統│ │ │ │編號㊻ │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 │ │ │一超商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62 │同上 │103年6月20日 │網路 │19,90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網路家庭國際資│ │(起訴書誤│號、有效期限│編號㊼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訊股份有限公司│ │載為「199,│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000 」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逕予更正)│ │ │ │ ├──┼──────────┼───────┼────┼─────┼──────┼──────┼──────────┤ │ 63 │同上 │103年8月16日 │網路 │12,83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購物 │ │ │號、有效期限│編號㊽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4 │同上 │103年8月26日 │網路 │21,055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㊾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5 │同上 │103年8月26日 │網路 │9,10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 │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㊾ │ │ │ │ │ │ │ │等識別資料 │ │ │ ├──┼──────────┼───────┼────┼─────┼──────┼──────┼──────────┤ │ 66 │同上 │103年10月21日 │網路 │20,321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欣亞購物網 │ │ │號、有效期限│編號㊿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起訴書誤載刷│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月24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67 │同上 │103年11月13日 │實體 │2,75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給我伍商行 │ │ │ │編號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月13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 68 │同上 │103年11月13日 │實體 │2,410 │無簽單 │起訴書附表六│ │ │ │ │給我伍商行 │ │ │ │編號 │ │ │ │ │(起訴書誤載刷│ │ │ │ │ │ │ │ │卡日期為103 年│ │ │ │ │ │ │ │ │10月13日,逕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69 │同上 │103年11月14日 │網路 │10,53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0 │同上 │103年12月17日 │網路 │9,850 │輸入信用卡卡│起訴書附表六│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編號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1 │花旗銀行/ │103年6月9日 │實體 │45,94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00-0000 │四方通行旅行社│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2 │同上 │103年7月11日 │網路 │15,7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 Buy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3 │花旗銀行/ │103年11月21日 │網路 │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GOOGLE*SuperNo│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掛失轉換卡號) │va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4 │同上 │103年11月22日 │網路 │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GOOGLE*SuperNo│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va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5 │同上 │103年11月22日 │網路 │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 │ │ │ │GOOGLE*SuperNo│ │ │號、有效期限│ │ │ │ │ │va │ │ │等識別資料 │ │ │ ├──┼──────────┼───────┼────┼─────┼──────┼──────┼──────────┤ │ 76 │同上 │103年12月23日 │網路 │6,938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股份有│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限公司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7 │同上 │104年1 月21日 │實體 │483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威秀影城股份有│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8 │同上 │104年1 月23日 │網路 │6,936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股份有│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限公司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 │第一銀行/ │103年6 月30日 │網路 │30,182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0000-0000-0000-0000 │FRIENDSP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白金商旅卡)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0 │同上 │103年8 月1日 │網路 │30,32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同上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 │同上 │103年8 月29日 │網路 │30,18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同上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2 │同上 │103年9 月30日 │網路 │30,747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同上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3 │第一銀行/ │103年7月7日 │實體 │21,63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00-0000 │麥可威爾貿易有│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菁英御璽卡)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4 │同上 │103年7月7日 │網路 │91,20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5 │同上 │103年7月10日 │實體 │165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6 │同上 │103年7月10日 │實體 │29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震旦電信股份有│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7 │同上 │107年7月11日 │網路 │35,355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AutoBuy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8 │同上 │103年7月19日 │實體 │86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中油-介壽路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9 │同上 │103年7月30日 │網路 │2,25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博客來數位科技│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0 │同上 │103年8月3日 │實體 │82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1 │同上 │103年8月26日 │網路 │69,790 │輸入信用卡卡│無 │温伯烜犯行使偽造準私│ │ │ │歆宇科技聯邦 │ │ │號、有效期限│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等識別資料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2 │同上 │103年8月29日 │實體 │10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3 │同上 │103年9月4日 │實體 │17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4 │同上 │103年9月11日 │實體 │125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5 │同上 │103年9月12日 │實體 │40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IKEA宜家家居-│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園店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 96 │同上 │103年9月12日 │實體 │465 │無簽單 │無 │ │ │ │ │IKEA宜家家居-│ │ │ │ │ │ │ │ │桃園店 │ │ │ │ │ │ ├──┼──────────┼───────┼────┼─────┼──────┼──────┼──────────┤ │ 97 │同上 │103年9月15日 │實體 │116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8 │同上 │103年9月19日 │實體 │105 │無簽單 │無 │温伯烜犯詐欺取財罪,│ │ │ │車容坊加油站-│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桃鶯站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損失總額:105萬3,692元 │ └─────────────────────────────────────────────────────────┘ 附表四:(李伯陽) ┌──┬────┬────┬────────┬──────────┬─────┬───────┬──────────┐ │編號│申請日期│申請地點│行動電話門號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文件│偽造之署名│詐得財物 │ 原判決主文 │ │ │ │ │ │ │數量 │ │ │ ├──┼────┼────┼────────┼──────────┼─────┼───────┼──────────┤ │ 1 │103年10 │臺北市萬│0000000000 │①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李柏陽之署│門號0000000000│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23 日 │華區萬大│ │ 請書(4G) │名共5 枚 │號行動電話SIM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路461 號│ │②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 │卡1 張及所搭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1 樓遠傳│ │ 務申請書 │ │之專案行動電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電信公司│ │③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 │1 支(廠牌:HT│偽造之「李柏陽」署押│ │ │ │萬華萬大│ │ 辦授權書 │ │C ,型號:Desi│共伍枚,均沒收。 │ │ │ │加盟門市│ │ │ │re 816) │ │ ├──┼────┼────┼────────┼──────────┼─────┼───────┼──────────┤ │ 2 │103年10 │臺北市文│0000000000 │①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李柏陽之署│門號0000000000│温伯烜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24日 │山區木柵│ │ 請書(4G) │名共4枚 │號行動電話SIM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路3段101│ │②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 │卡1 張及所搭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號遠傳電│ │ 務申請書 │ │之專案行動電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信公司文│ │ │ │1 支(廠牌:HT│偽造之「李柏陽」署押│ │ │ │山木柵服│ │ │ │C ,型號:Butt│共肆枚,均沒收。 │ │ │ │務中心 │ │ │ │erfly 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