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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宋松璟顧正德文家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舜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舜傑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以108年度審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民國108年4月3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之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123頁)。嗣被告於108年4月10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108年5月3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亦僅記載「理由後補」,原審乃於108年5月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於108年5月13日送至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之被告處所(被告已於108年4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裁定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9頁),已於寄存送達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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