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潘翠雪、葉力旗、陳俞婷
- 法定代理人陳怡安、陳坤城
- 當事人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宏、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參 與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安 參 與 人 陳品宏 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城 參 與 人 王棟隆 陳秀渝 郭家榮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張苙恩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 第270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苙恩等人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6日裁定參與人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品宏、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判決在卷可查 ,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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