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 參 與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陳怡安
- 參 與 人 陳品宏
- 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陳坤城
- 參 與 人 王棟隆
- 陳秀渝
- 郭家榮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張苙恩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苙恩等人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裁定參與人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品宏、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