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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潘翠雪葉力旗陳俞婷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陳坤城

  • 當事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宏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參 與 人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安 參 與 人 陳品宏 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城 參 與 人 王棟隆 陳秀渝 郭家榮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張苙恩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 第270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苙恩等人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6日裁定參與人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駿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品宏、王棟隆、陳秀渝、郭家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判決在卷可查 ,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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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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