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聰明連育群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成忠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成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成忠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具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8年4月19日裁定自同年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