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成忠
- 選任辯護人
-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成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成忠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具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8年4月19日裁定自同年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