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燊
- 選任辯護人
-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志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8年4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