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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沼丞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昱旗」,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董怡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昱旗」,係「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董怡臻」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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