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筱珮羅郁婷陳玉雲

  • 當事人
    A01A02陳明德巨榕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李○○ 原   告  A02 法定代理人  張○○ 李○○ 被   告  陳明德 被   告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因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聲明及事實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巨榕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A01、A02各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A01、A02各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A01、A02各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義務。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㈥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0六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並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A01、A02、為本院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害人李○○之子女,於本案審理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然本案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被害人僅李○○,並非原告,亦即僅得由李○○就被告過失傷害致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說明,於法不合,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