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長青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長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長青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