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佳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佳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8年2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