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楊學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學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3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次,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 月;至其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為無罪判決,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8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83 號判決在卷(本院卷第10頁至第17頁)可參,是被告就施用毒品部分既已確定並移送執行,依首揭說明,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