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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學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學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3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次,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 月;至其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為無罪判決,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8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83 號判決在卷(本院卷第10頁至第17頁)可參,是被告就施用毒品部分既已確定並移送執行,依首揭說明,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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