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盈文簡志龍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請人
莊采霏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執行刑罰,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裁定。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才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可能。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准予停止裁判之執行。

三、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所為再審聲請,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有違上述法律規定,應予駁回。至於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規定:「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屬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權限,並非本件聲請停止執行裁定所得審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