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周政達許文章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靜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靜如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 年3 月27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在合併刑期有期徒刑9 月以下,審酌被告犯罪次數、情節,編號1 至3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 至3 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將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