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靜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靜如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 年3 月27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在合併刑期有期徒刑9 月以下,審酌被告犯罪次數、情節,編號1 至3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 至3 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將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