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世騫(原名李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