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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彥鈞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昌盛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世騫原名李文進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彥鈞、謝昌盛、李世騫均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彥鈞、謝昌盛、李世騫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3人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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