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彥鈞
- 選任辯護人
- 羅美鈴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昌盛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長彥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世騫原名李文進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彥鈞、謝昌盛、李世騫均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彥鈞、謝昌盛、李世騫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3人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