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彥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彥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4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