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錫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錫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錫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