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6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陳文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晉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晉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沈晉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6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