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市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宗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市在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 由 一、按: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 ㈠受刑人金市在有限公司因違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 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屬得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性質、罪責程度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被告既為無法服勞役之法人,所科罰金均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㈢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即可,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台幣100000│罰金新台幣100000│ │ │ │元 │元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6月15日 │104年06月23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年度 │新北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01號 │偵字第2506號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本院 │ │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108年度上訴字第 │ │ │事│ │號 │756號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7日 │108年05月29日 │ │ │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本院 │ │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108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號 │756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6日 │108年05月29日 │ │ ├─┴──────┼────────┼────────┼────────┤ │ 是 否 為 得 │ │ │ │ │ 易 科 罰 金 │ 是 │ 是 │ │ │ 之 案 件 │ │ │ │ ├────────┼────────┼────────┼────────┤ │ │雲林地檢107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 │ │備 註│罰執字第157號 │罰執字第661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