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2 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茲於108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4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