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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惠敏黃玉婷章曉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慶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慶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慶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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