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智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4 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 月 廿五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 月 廿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