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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廖建瑜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許裕興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於聲請狀所載雖係聲明異議,惟經詢問抗告人之真意,據其陳明係欲針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有函覆資料在卷可佐,故就其聲請應以抗告視之,合先敘明。

二、依抗告人聲請狀所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裁定,係108年11月11日即為裁決,復經抗告人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核實。至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抗告人並非當事人,有該裁定一份在卷足按,自無抗告之權利,本院認為抗告人本件所提之抗告自非法律上所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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