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許裕興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於聲請狀所載雖係聲明異議,惟經詢問抗告人之真意,據其陳明係欲針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有函覆資料在卷可佐,故就其聲請應以抗告視之,合先敘明。
二、依抗告人聲請狀所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16號裁定,係108年11月11日即為裁決,復經抗告人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核實。至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抗告人並非當事人,有該裁定一份在卷足按,自無抗告之權利,本院認為抗告人本件所提之抗告自非法律上所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