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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克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克偉(下稱被告)因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警查扣之蘋果廠牌、IPHONE 6S 型行動電話1 具(門號0000000000號),雖屬被告與同案被告游凱元、高聖哲等人聯繫之用,但該具行動電話是其過世父親遺留的物品,且其內存有伊工作客戶資料,請求發還上開扣押物云云。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復按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員警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時,將被告所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 6S 型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等物予以扣押在案,嗣檢察官偵查終結,因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調查審理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於108 年8 月28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 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1 年1 月、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並認定扣案之IPHONE 6S 型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4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47號、第3590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之IPHONE 6S 型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惟查此等物品,經檢察官主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經原審判決諭知沒收,本案現仍在本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上開扣案物品是否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是否屬於犯罪證據或供犯罪所用之物,非經踐行調查審理程序,自無從判明。參以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內記載「聲請人吳克偉於107 年12月29日於南港提領騙款,有攜帶私人IPHONE牌6S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有跟游凱元及高聖哲聯絡…」等語,是上開行動電話可能保有被告與共犯聯繫之時間、內容等攸關犯罪行為分工、詐騙所得款項之去向等證據資料,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於相關事證尚未查明或本案全案確定之前,本院認上開扣押物品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不宜逕行發還。至聲請意旨稱該行動電話係其父親遺物,內有工作客戶資料云云,要與法院判斷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無涉,不足為動搖必要性之適當理由,自不得執為請求發還上開扣案物之依據,特予說明。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之蘋果廠牌、IPHONE 6S 型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9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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