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循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循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駁回上訴(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