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芳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星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台上字第39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 年2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