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宇勛(原名江承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宇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宇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6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