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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麗玉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2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麗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麗玉因銀行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並由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9 月2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