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必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必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必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 月、2年8月(共5罪)、2年10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復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5 月、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815號),因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