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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0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陳俞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0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姵岑(原名劉雅如)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2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0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4年度偵字第63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案件經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並未涉及實體上裁判,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如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之確定判決為對象,向該下級審法院為之,始為正辦(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27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姵岑(下稱聲請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08號判決,認其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12號判決,認其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等規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本院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以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未為實體上裁判,按上說明,本件之實體確定判決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如認本件確有聲請再審事由,應以該判決為再審之客體,向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始符合法定程序。是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2號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0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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