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43號
再審聲請人 張德然
張皓鈞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17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張皓鈞、張德然就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1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已如前述,聲請人2 人以本院上開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2 人如欲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敘述理由,並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另行就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