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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1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銘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1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德然

      張皓鈞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2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各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然、張皓鈞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等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無庸命補正,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1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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