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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再審聲請人 張德然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62 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17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吳新作無權占用聲請人土地,非法侵入聲請人土地鬧事。證人張皓鈞證述聲請人頭部被吳新作重壓,聲請人起身後才把吳新作推開。請讓聲請人與吳新作對質,依法聲請再審。

二、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 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確定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被告供述、證人吳新作、張顥曨之證言,並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認定聲請人與同案被告張皓鈞共同傷害吳新作;聲請人辯稱遭吳新作毆打,只是要將吳新作推開,並未毆打吳新作之否認辯解,不足採信,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聲請意旨所稱是證人吳新作先行重壓聲請人頭部,然此僅關係吳新作是否涉犯傷害罪嫌,與聲請人自身是否觸犯傷害罪,並無關聯。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1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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