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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許仕楓陳如玲林柏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凃錦樹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朱武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凃錦樹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6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2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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