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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0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之父 黃永裕

受判決人    黃偉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924 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4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㈠管轄法院之檢察官,㈡受判決人,㈢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㈣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事訴訟法第42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而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及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黃偉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判處罰鍰新臺幣120,000 元,經上訴本院,本院於107 年6 月14日以107 上訴字第924 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於107 年9 月6 日以107 年台上字第3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本件再審聲請人黃永裕為受判決人黃偉志之父親,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按,本件受判決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為滿20歲之成年人,是本件再審聲請人非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非配偶,又受判決人未死亡,則本件再審聲請人雖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但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再審權人之規定不符,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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