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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吳定亞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智源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沈元楷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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