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陳德民鄭富城葉力旗

  • 當事人
    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 財產所有人 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葉春江 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被告李泰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泰明、洪明鑑、蘇凱達(原名蘇德昌)、陳麒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同圖利案件,所涉共同圖得之不法利益暫如起訴書所載新臺幣1,582萬6,715元為合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昌公司)所有,而合昌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 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利益乙節 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合昌公司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合昌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又本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5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 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